记得在2003年11月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的一个学术研讨会的开幕式上,吴敬琏教授说了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他说,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学家有个天真的想法,以为有了市场经济,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二十多年过去了,今天我们认识到,市场经济有好的,也有坏的。我在闭幕式上回应了这样一段话:改革开放初期,法学家也有个天真的想法,以为有了法律,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二十多年过去了,今天我们也认识到,法律有好、有坏。有法律不等于就有法治;法律越多也不等于法治越完善,就像我们认识到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那样。
经济学家与法学家联盟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就是由市场与法治的密切关系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人们都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今天看来似乎还有些不准确,市场经济既然有好、有坏,它就绝不都是法治经济。要建设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就必须遵从法治原则。因此,不是任何市场经济都称得上是法治经济,只有法治经济才称得上是好的市场经济。那么,作为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有几个重要的“度”。第一个“度”就是国家权力干预市场的度。市场必须有自由和市场秩序,又不能缺少国家强制力。在法学家看来,这就是国家意志和市场主体意志的关系。前者表现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后者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共同任务是把握好这个度。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当然不好;国家干预过多的市场也不好。要成为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只能是有国家权力适度干预的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第二个“度”就是市场培养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贫与富的度。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一般性而言,竞争中往往是富者越富,贫者越贫(当然不一定是绝对贫困)。市场经济本身就会造成贫富的两极分化,而贫富的过度两极分化又会造成社会的巨大冲突和市场秩序的巨大破坏,这就又需要国家力量的干预。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不可能造就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贫富两极过度分化也不是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这是市场经济的内部环境。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共同任务就是要把握好市场经济的这个度。概括起来可以说。法治经济中的法治,一是要求自由和秩序,二是要求公平和正义。前者要求不能有国家权力的滥用,后者要求防止为富不仁。我理解吴敬琏教授所指责的市场经济中的“权贵”就是这个意思。老百姓的仇官仇富的心理也就是对权力滥用和为富不仁的仇恨。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市场与法治关系时只说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一面,而忽略了另一面,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法治也应当是能体现市场规律及其价值理念的法治。说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大体没有争议,但法治(或者市场经济的法治)究竟包含什么内容,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认为真正的法治应当体现市场的规律和理念。既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竞争的第一规则是它必须是平等的竞争。无平等则无竞争。竞争的第二规则是它必须是自由的竞争。无自由则无竞争。竞争的第三规则是利益至上、权利至上的竞争。无权利则无竞争。竞争的第四规则是它必须是公平的竞争。无公平则无竞争。因此,市场经济的法治必须是以平等、自由、权利、公平为其基本价值理念。
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体现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法治的培育和发展体现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的主线。这两条线是不匀称的。这两个改革发展也有个度的问题,或者说是市场与法治关系所需要掌握的第三个度。政治体制改革大大超前于经济体制改革,有国际上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为训,似乎不可取,但政治体制改革大大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同样也不可取。任何东西过度的不匀称就有断裂的危险,而社会层面的断裂远比物质层面的(比如一座大桥)的断裂危害要大得多。
中国的法治完善路程要比市场完善的路程艰巨得多,复杂得多,长远得多。从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历程来看,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中国法治的每一步前进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支持,也需要自下而上的推动。完全依赖开明领导的金口玉言来推动法治是不行的,虽然重大的法治进程总是需要最高层的同意。而自下而上的推动往往又通过一些事件,舆论媒体、社会公众以及学者专家互动而促就的。例如去年非典事件促进了政务公开和政府问责制度的完善;孙志刚案件促进了人权保障和违宪审查制度前进一步;搬迁自焚和嘉禾事件促进了对征收土地和城市搬迁中补偿办法和强制执行制度的反思和改进。每一个事件都是法治建设中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到一定时候,必然会形成质变。量变的巨大推动力是任何人都难以阻挡的。
第二,中国法治的进程不是笔直前进的,有前进,也有后退。不仅中国一百年来的法治进程是如此,不仅建国以来五十多年的法治进程是如此,就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法治环境大大改善的时候也是如此。有进有退是正常现象,关键是进两步、退一步,还是进一步、退两步。人治和法治的较量是长期的,这不仅因为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人治历史,也不仅因为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着人治的因素更多一些,还在于权力在滋生腐败的同时也在滋生人治。人治和腐败是权力最容易生养出来的孪生儿。
第三,中国法治的进程是在国家权力监管下逐渐放开的,只有渐变,没有剧变,就像最初的中国市场经济是在计划指导下放开的一样。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人们比喻为“鸟笼”经济,当时经济学家的任务是把“鸟笼”做大一些。今天在国家监管下的法治建设也不妨比喻为“鸟笼”法治。既要让法治得到发展的必要空间,又不能让法治发展到国家权力无法控制。这也就是法治与稳定的关系。过分强调稳定而人治泛滥、法治不兴当然不行。过分强调法治,而危及到稳定,危及到党和国家的生存当然也绝不会被容忍。在这个意义上,这又是一个市场与法治关系的度。这个度的掌握,可能比前面所讲的另三个度更难一些。
不论怎么说,今天我们的法治环境已经不可与改革开放前同日而语了。“鸟笼”已经大了许多。我们今天的时代依然是飞不出“鸟笼”的法治时代。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共同任务不仅是把“蛋糕”做得更大,还要把“鸟笼”做得更大。不能说前者只是经济学家的任务,后者只是法学家的任务,应该说两个“做大”是我们共同的任务。